原标题:我市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12万余群众受益
从7月1日起,保山市全面上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,覆盖城乡低保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多个方面。据统计,此次调整将惠及全市12万余名困难群众。
此次调整,保山市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双提升,在城乡低保方面,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6720元。其中,A类低保补助水平严格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,即每人每月560元发放;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44元,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。
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同步提高,其中,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968元;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维持上年度每人每月1000元的水平。同时,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: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失能程度分为3档,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035元、518元和311元;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87元、109元和62元。
在儿童福利方面,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10元;散居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70元。这一调整将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儿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。(朱景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