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〔四届〕第14号
《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于2019年4月27日经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。现予公布,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19年8月19日